
鲁煤安管[2008]16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现就煤炭生产许可证取得、延续、变更、注销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出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报告,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的“五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下同)的原件(正、副本)及复印件;
2、矿井开采范围、煤层、储量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矿井设计及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经煤炭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验收合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符合规定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汇总登记表;
7、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8、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文的复印件;
10、矿井采区回采率及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1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矿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
12、依照管理权限对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预防措施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3、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
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时,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合法有效的“五证一照”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
2、矿井采掘、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现场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程度评估命名文件;
3、重大灾害防治方案技术论证意见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矿井依法开采、采掘关系、按核定能力生产、采区回采率、地质报告修编、劳动定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5、符合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三、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时,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携带“五证一照”原件和复印件,并根据不同变更事项提交相关资料。
(一)变更矿井名称。
1、变更矿井名称批准文件;
2、变更矿井名称工商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
3、与变更矿井名称相统一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
(二)变更开采范围。
1、变更开采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
2、开采范围变化安全隐患分析论证材料;
3、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明变更前、后的矿井边界、煤柱留设和开拓开采等情况。
(三)变更生产能力。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1)改扩建、技术改造设计和竣工验收合格批准文件;(2)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合格批准文件。
核定生产能力矿井:(1)核定生产能力报告;(2)省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结果批准文件 。
(四)变更生产系统(开拓方式、提升方式、运输方式、通风方式和采煤工艺)。
1、按管理权限批准技术改造设计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 ;
2、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
四、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申请办理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时,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携带煤炭生产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并提交相关资料。
正常报废矿井:(1)矿井报废申请报告和有关图纸资料;(2)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3)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报告。
整顿关闭矿井:(1)地方政府关闭矿井决定复印件;(2)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的关闭矿井公告复印件;(3)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报告。
五、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 领取、延续、变更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按国家发改委统一制订格式填报(详见山东煤炭网-安全生产-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表格),必须内容齐全、规范,不得涂改。同时,按要求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可靠、齐全完整。
(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合格的,除签署审查意见外,同时还应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责任表》。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上报领取、延续、变更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时,应根据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规定,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发证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上报单位说明理由。
(四)对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省煤炭工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工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颁证工作。对延续、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且手续齐全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省煤炭工业局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核实。对因改扩建、技术改造变更生产能力的,实施现场核实制度。对开采范围发生变化的,组织对其安全隐患进行技术分析论证。
(六)对逾期未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或未及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根据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或下达的处理决定及煤矿依法办矿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生以上问题的煤矿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确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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