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乡镇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60号文件精神,切实搞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验收标准,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一)进行停产整顿验收的标准是:《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监局第5号令)和《山东省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标准》(省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发〔2003〕157号)。
  (二)根据验收标准,经市验收合格的煤矿,从9月25日起,分批报省煤炭工业局;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予以关闭。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再验收,直接关闭:
    1.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泄水、通风等危险方法的;
    2.经核实储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存有长期性、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4.开采煤炭资源为资料不清、情况不明的老矿残留煤和边角煤的;
    5.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
  二、严格验收程序,确保整顿质量
  停产整顿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逐级进行,省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复查验收。验收程序:
  第一步: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填写《山东省煤矿停产整顿验收认定书》,经验收合格的,乡(镇)、县(市、区)政府、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在认定书上签字,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第二步:由市政府组织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县(市、区)政府提出的申请验收矿井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填写《山东省煤矿停产整顿验收认定书》,经验收合格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省煤炭工业局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第三步:根据各市验收情况,从10月初开始,省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并在收到申请报告15日内确定复查验收结果。对认定合格的矿井,下达整顿验收合格通知书,由省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重新核发有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严肃纪律,对整顿及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对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及验收工作负责。停产整顿矿井不经省验收批准,一律不准恢复生产。经验收需继续进行停产整顿的矿井,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强监控,公安、电力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用电控制。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按无证非法矿井论处,从严追究矿长责任,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参加停产整顿检查验收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检查中不得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迁就照顾,切实把好检查验收关。凡因检查验收不负责任,把关不严,草率签字,恢复生产后出现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明电〔2003〕117号电报确定的停产检修矿井的恢复生产工作,参照上述原则和要求,由各市政府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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