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落实

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查处

惩治“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落实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和查处惩治四项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一)落实“四项制度”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委、省纪委提出了“落实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的要求。落实“四项制度”,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对需要查处和追究的违纪违法问题和行为,运用查处惩治等制度,查清问题,执行纪律;以形成廉政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保护挽救机制和查处惩治机制,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落实“四项制度”是实现反腐倡廉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的具体体现。“四项制度”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扩大反腐倡廉的群众基础,巩固工作成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三)落实“四项制度”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的具体实践。“四项制度”体现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于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增强防范的严密性、强化纠错的及时性、实现查处的惩戒性;目的是实现勤政廉政,依法行政。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是警示训诫,不是处分,是预防腐败的有效形式和重要内容,是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警戒线;查处惩治则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党纪国法是任何人不可触犯的“高压线”。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落实“四项制度”,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关口前移,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机关公务员廉政勤政,为全省煤炭工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五)落实“四项制度”,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

三、基本制度

  (六)依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制定和实施警示提醒等四项基本制度。

  (七)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重在预防。对群众有反映、信访有举报等正在演化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

  警示提醒制度主要解决: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八)诫勉督导制度立足于事中动态监督,重在纠偏。对苗头性违规违纪问题和正在演化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进行督察引导,及时纠偏,中止其错误行为的发展。

  诫勉督导制度主要解决: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违规违纪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在执行党的政策,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等。

  (九)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事后挽救和保护,重在纠错。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或违法,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端正态度,认清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责令纠错制度主要解决: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十)查处惩治制度立足于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重在查处。对一经形成错误事实,构成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查清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查处惩治制度主要解决:违犯党的“四大纪律”、中央规定的“五个不许”和局党组规定的“十个不准”及针对行政审批等事项“三个一律不准”的规定等,构成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构成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在执行公务、履行职务等其他方面发生的失职渎职、违犯纪律法规、廉政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执行纪律处分的行为。

四、组织实施

  (十一)实施主体和责任。落实“四项制度”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是实施主体,党组成员(分管领导)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责任。

  (十二)方法程序

  1、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训诫对象的线索和信息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建设警示训诫防线网络,建立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管理的信息库,收集和掌握警示训诫信息。警示训诫信息来源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信访举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基层纪委、省局纪检组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平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下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发现掌握移交或上级机关督办的问题,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

  信息库设在局纪检组或基层纪委,基层党支部只对相关信息予以记载,不保存信息资料。信息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掌握、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严格保密制度,严肃保密纪律。

  2、确定警示训诫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警示提醒对象由党支部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定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诫勉督导对象可在初步调查、基本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由纪委或党支部、部门主要领导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并组织实施;责令纠错对象要在局纪检组或基层纪委对其问题核实后,由省局纪检组负责向分管领导通报并征求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确定立案查处对象

  涉及案件线索须立案查处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初核,符合立案标准的,按规定和程序,经批准后立案查处。

  4、“四项制度”的实施

  警示提醒:主要通过专题教育、发警示提醒函、警示询问函和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被提醒者应该注意或须说明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诫勉督导:主要通过发诫勉督导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和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被督导者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蔓延发展。对于在改革开放、干事创业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研究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责令纠错:主要通过发责令纠错通知书和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责令纠错改正。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查处惩治:主要通过依纪依法办案的方式,慎用“两规”措施,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注重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警示训诫谈话

  警示训诫的实施须依靠谈话实现。警示提醒制度中的提醒谈话,诫勉督导制度中的诫勉谈话和责令纠错制度中的训诫谈话,统称为警示训诫谈话。谈话须由2人以上组织实施,谈话要做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

  警示训诫对象要对组织忠诚,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对提醒、函询的问题,认真负责地说明情况,做出解释;对诫勉和训诫的问题,主动说清楚,表明认识和纠正的态度;对弄虚作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拒不认识和纠正的,从严处理。

  保证谈话的严肃性和实效性。一要增强谈话的计划性。对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清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甄别,诫勉和训诫谈话前可做必要的调查核实,防止因事实不清、情况不明造成被动;事前要拟定谈话重点和谈话方式,做好充分准备。二要增强互动性。营造严肃而不压抑、庄重而不失自然的谈话氛围,重视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解释,以诚相待,利害分明,情理和法理交融,使谈话对象克服排他心理,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三要增强针对性。谈话围绕已经掌握的问题实质展开,不分散和转移主题,不“隔靴挠痒”,要准、精、实,使被谈话对象受到教育和震撼。四要增强实效性。要按谈话要求及被谈话对象的承诺和表现,看被提醒者是否受到了警示,改正了缺点;被诫勉者是否正视了问题,有了改进和进步;被训诫者是否落实了整改措施,限期改正了错误。对尚未解决问题、没有显著成效的,要视事实情节、性质和本人态度,分别情况,实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警示训诫对象对警示训诫的问题有异议,可以向党组织、同级纪委或省局纪检组提出复议。接受申请复议的部门调查了解后,应予以答复。

  6、时限和解除

  警示提醒不规定具体时限;诫勉督导,自被诫勉者接到督导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起,时限一般为一年;责令纠错,自被训诫者接到纠错通知书或训诫谈话起,时限为一年,其中整改期限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得超过4个月。

  警示训诫期间,警示训诫对象对问题的认识有差距或又出现其它问题的,视情况可延长警示训诫期限;对经教育仍无改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纪律;对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经组织考察认可后可提前解除。

  警示训诫期满,被诫勉或训诫者应及时写出书面汇报,提出解除诫勉或训诫的请求,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上级纪委或省局纪检组,经批准后,书面通知所在部门和本人,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7、监督整改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警示训诫对象及时跟踪回访,通过听取汇报、考察等形式,了解其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加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8、归档备案

  警示提醒谈话仅做记载,警示提醒函、警示询问函都不装入个人干部档案和本人廉政档案;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书面通知和谈话记录,由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备案,书面通知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同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不装入个人干部档案。

  (十三)结果运用

  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本人说清了、改正了,既往不咎;但群众仍有反映,纪检监察部门就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在警示训诫时限内不能提拔,不能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不给予纪律处分;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四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提拔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十四)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四项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落实“四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自己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各项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组织、人事、信访、财务、审计等部门的作用。各单位、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警示训诫线索、信息,要及时报送局纪检组。

  (十六)把握政策界限。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克服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又要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放松办案的错误倾向,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十七)注重工作实效。坚持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环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分类处置,增强工作实效。

六、其他

  (十八)警示提醒函、询问函,诫勉督导通知书、监察建议书,责令纠错通知书,按统一格式,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十九)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

  (二十)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十一)本实施方案由省煤炭工业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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