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大中型煤矿安全
基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总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煤炭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大中型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发展,特制定了《山东省加强大中型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并在煤矿安全生产和监管过程中严格落实。
附件:山东省加强大中型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二○○六年八月二日
山东省加强大中型煤矿
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大中型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清加强大中型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大中型煤矿是我省煤炭工业的骨干,其安全状况直接影响全省煤矿安全的全局。近年来,我省大中型煤矿紧紧围绕实现安全生产“三年目标”,强化基层和基础建设,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侥幸事故多发,特别是今年以来,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有较大幅度上升,实现全省安全奋斗目标任重而道远。
(二)安全基础管理比较薄弱是当前全省大中型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一是一些企业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抓安全生产精力不集中,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技术管理弱化。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当了安全检查员和质量验收员,技术工作不到位,缺乏针对性、超前性和创新意识。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短缺。煤炭行业困难时期,大量工程技术人员外流;多数煤炭大中专院校取消了煤矿专业。目前,省属煤矿工程技术人员仅占从业人员的2.77%。四是有的煤矿受利益驱动,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五是职工队伍素质差。大量农民合同工成为了井下一线主力,其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技能水平相对较差。六是劳动组织管理不严格,定编定员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七是安全投入不足,矿井整体装备水平不高。八是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九是职工培训针对性不强,难以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山东煤炭开采条件越来越复杂。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水、火、瓦斯、冲击地压、高温热害等自然灾害越来越突出。全省煤矿受五种自然灾害威胁的矿井占70%以上。老矿井生产条件逐年恶化。现有生产矿井采场向六个方向转移,带来很多技术难题。一是向浅部转移。受地表水、第四系潜水、老空水、古空水的威胁越来越严重。二是向边界、断层煤柱转移。非法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向护巷煤柱转移。部分衰老矿井已进入开采护巷煤柱、井筒煤柱阶段,四周都是老空,应力集中,通风管理和顶板管理难度大。四是向深部转移。“三高”(高地压、高水压、高地温)问题突出。五是向村下转移。有的煤矿不搬迁就无法回采。六是向极薄煤层转移。开采困难,安全无保障。因此必须针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超前研究,超前防范,防患于未然。
二、指导原则、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四)指导原则:立足省情,以持续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为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加大投入,提升矿井装备水平和自动化程度;坚持强化“双基”,以人为本,抓基层、打基础,强基固本,把工作重心放在现场、区队和班组;坚持“科技兴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积极解决影响当前安全的突出问题,超前研究制约煤矿安全的深层次问题,着力推动政策治本;坚持当前和长远的统一,既抓好当前的薄弱环节,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又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五要素”,不断推进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工作水平,建立长效机制,保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总体思路:围绕“一条主线”,狠抓“两个薄弱环节”,突出“三个重点”,强化“三项管理”,开展“四项活动”,落实“四项责任”,实现“四个突破”。围绕“一条主线”,即紧紧围绕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开展工作;狠抓“两个薄弱环节”,即狠抓顶板、机电运输管理,有效控制零星事故;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矿震)防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强化“三项管理”,即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全员教育培训管理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开展“四项活动”,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建设深化和“科技兴安”活动;落实“四项责任”,即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实现“四个突破”,即安全自主创新能力取得新突破,安全文化建设取得新突破,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取得新突破。
(六)工作目标
1、事故控制目标:减少零星事故,控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全省百万吨死亡率稳定在0.3左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双基”建设目标:到2008年,80%的大中型煤矿建成“双基”建设先进矿井,所有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3、矿井机械化装备目标:到2008年,大中型煤矿采掘机械化达到95%以上,并大力发展综采综掘;全员工效翻一番,达到4吨/工以上。
三、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七)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定,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努力实现依法办矿、依法保安、依法生产,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的实施。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的“一通三防”(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地测与防治水、顶板管理与冲击地压防治(矿震)、机电管理(包括电气设备防爆)、提升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监察处(科、站)实行派驻制,省属煤矿企业驻各矿安全监察处(站)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市属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科(站)由上一级煤炭监管部门直接领导,安监负责人不得兼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九)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8)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19)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十)依法依纪查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煤矿职工必须严格遵纪守法。要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奖励举报人。
四、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
(十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办理保险;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煤矿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实施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严把建井队伍的资质等级关,杜绝井下工程转包,严禁资质证书出租、外借。井下工程严禁使用与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严禁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防突专业技术和装备的队伍施工。安全管理上,实行属地管理,事故统计在建设单位。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节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查清设计、监理、评价等单位和机构的相关责任。异地办矿的,谁办矿谁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四)明确改制、破产、重组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后的重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的原国有重点煤矿,在实施破产中、终结法律程序前,安全管理由其母体企业负责。关闭破产后新重组为非国有企业且继续从事煤炭开采的,其安全监管职责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破产重组后原母体企业参股的,安全监管以地方政府为主,原母体企业也要抓好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收购兼并地方中小煤矿的,由收购单位负责安全。股份制煤矿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安全。
(十五)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跟踪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企业领导年薪与安全生产考核结果挂钩,煤矿企业内部也要制定与安全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政府和企业对安全业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井下岗位安全责任津贴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十六)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矿震)防治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冲击地压(矿震)防治等技术部门,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对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矿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得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市属及以下煤矿企业对总工程师的任命,要征求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矿井的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做出的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要按规定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费用使用方案。煤矿企业必须配置采掘、通防、防治水、机电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大型煤矿的工程技术人员要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的5%左右,中型煤矿的工程技术人员要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的4%左右,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十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煤矿企业集团应逐步建立安全科研机构,配备足够的科研人员。受水威胁严重、冲击地压(矿震)和高地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门的研究人员。确定安全科研项目,加大安全科研经费的投入。制定奖励制度,重奖安全生产实用成果,激励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
(十八)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高校、设计、协会等机构联合,对瓦斯赋存情况预测预报、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高地压软岩巷道的支护、冲击地压(矿震)的防治、深井开采、薄煤层采掘装备技术等以及矿井现代化、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和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力争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对0.5米及以下的极薄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开采难度大、安全没有把握的煤层,灾害严重煤层,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禁止开采。
(十九)加强现场技术管理。矿总工程师要组织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设计进行审批,建立定期会审、复查制度,增强规程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检测检验在用安全设备、仪器、仪表。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规程、措施进行修改、补充。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要严格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制度,对记载矿井开采情况和隐患的技术资料,以及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准确、及时标注图纸资料。
(二十)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及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报批工作。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设置排放瓦斯尾巷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必须按规定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要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从巷道设计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先抽后采”措施,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正常配风条件下采掘工作面瓦斯不超限。加强瓦斯异常区的管理,掘进工作面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在完善矿井防尘系统的基础上,强化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的使用,推广实施煤体注水工艺,从源头上治理粉尘。加强放炮管理,推行放炮智能化。必须按标准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要有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维护,定时检验,不断拓展其安全功能,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二十一)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煤矿企业、生产矿井必须设立分管防治水的地测机构,明确责任,配足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月度水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水患要落实水患治理措施,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要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调查,加强水情水患的分析和预测预报。要完善有关水文图纸资料,做到齐全、准确、可靠,并且及时填绘,公示技术预测结果,让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制订和完善防治水措施,落实“查、探、防、疏、堵、排、截”等综合防治水措施,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确保水患的有效防治。
(二十二)加强矿井冲击地压(矿震)防治工作。有冲击地压(矿震)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机构,明确责任,配足配齐专职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预测预报制度,逐步建立监测系统。对确定的冲击地压(矿震)危险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六、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三)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能力。强化煤矿企业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做出规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区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强化夜班现场指挥。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以及新闻媒体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四)加强基层区队、班组建设,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班组。要加强区队长安全培训,提高管理能力;按区队值班、跟班的要求配齐区队管理干部;建立区队值班、跟班、安全会议、互保联保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区队长任职标准;建立区队长业绩档案,定期考核,落实奖惩。要提高班组长的素质,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班组长任职标准,赋予相应的权利,给予相应的待遇,将班组长岗位工作经历纳入煤矿各级管理人员选拔的基本前提。开展岗位描述活动,提高职工操作水平。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规范班前活动程序,每班进行考核。煤矿每半年、企业集团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区队、班组建设工作会议。
(二十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煤矿要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井下最多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制定适合本矿井的定员标准,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实行限员挂牌制度,严禁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要严格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超出法定工作日要支付加班工资。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
(二十六)加强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安全有效。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
(二十七)有效制止煤矿“三违”行为。建立和完善井下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要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处罚、教育规定,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二十八)多渠道筹措安全生产费用。煤矿企业在正常提取维简、折旧等费用的前提下,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要提高标准并按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财建字〔2005〕168号文件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煤矿企业要用好上述资金及税后利润与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安全投入,结合实际制定补还安全欠账的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力争2007年底前补还安全欠账。要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切实做到不欠新账。
(二十九)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重大水患和冲击地压的防治,并强化顶板、机电运输的技术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不断提高矿井装备水平,改善职工劳动环境,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增强矿井抗灾水平。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三十)认真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矿井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矿井每月、集团公司及市县煤矿管理部门每季、省局每半年至少排查一次重大隐患,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制定职工报告隐患的奖励办法。由矿长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做到“项目、措施、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督察人”七落实。对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不采取治理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该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八、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实行全员资格准入
(三十一)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煤矿企业要通过“对口单招”政策,选拔优秀青年到高校深造,培养煤矿紧缺专业人才。在与高校合作办学、实行“定单式”培养方面,采取与学员预签工作合同、代缴学费、提供专项奖学金、代为偿还助学贷款利息和部分本金等措施,提高采矿、矿建、地质测量、通风安全、机电等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待遇。制定鼓励技术工人学技术、学业务、岗位成才等措施,培养高技能人才。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通过派出去,请进来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方式,培养煤炭系统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逐步形成煤炭企业人才培养和管理用人的长效机制。
(三十二)加强安全培训。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煤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培训职责。煤矿企业作为职工教育培训主体,具体负责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职业教育、新工人岗前培训、特有工种作业人员和“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煤矿企业和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充实必要的师资力量,规范培训教材,做好职工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和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培训。结合生产实际,建立职工学习手册,提高煤矿安全活动日的质量和效果。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煤矿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三十三)实行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煤矿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煤矿采掘、矿建、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煤质化验、选矿、火工和制造专业特有工种岗位上的操作人员,实行准入资格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实行准入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科、站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总工程师还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年内必须调整到位,全部达到准入资格标准。操作人员要在4年内全部达到准入资格标准。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三十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各重点产煤市、县(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各煤矿要健全完善安全教育机制,经常组织安全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安全事故案例,警示职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促进安全工作。
(三十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招用职工(包括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完成上岗前培训,建立职工人员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产矿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
九、推进科学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三十六)积极推进煤矿“双基”和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实现管理精细化、制度规范化、质量标准化。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由跟班负责人、安监员、质量检查员依据标准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制定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实行重奖重罚。开展精品工程创建活动,严把质量毫米关,杜绝劣质工程。煤矿企业每季、矿每月开展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兑现工作。
(三十七)推进煤矿开采技术改造,提升矿井现代化装备水平。大力实施“科技兴煤”战略,加强煤矿开采装备特别是采煤、掘进、运输装备的技术改造与技术提升,努力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减人提效保平安。大型煤矿以发展综合机械化为重点,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型煤矿要积极推进采煤工艺改革,尽快实现采掘机械化和支护钢铁化。煤矿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等要加大设备功率,提高设备可靠性。采用电液控制技术,红外遥控技术等,工作面范围内实现机电液集中自动化控制。掘进全煤巷道推广掘、装、锚一体化综掘机,半煤岩巷道推广应用综掘,全岩巷道推广应用快速掘进技术,提高单进水平。掘进支护推广应用锚、梁、网、索、喷主动支护技术,减少架棚支护。运输提升推广应用连续化和自动控制,井下轨道运输实现 “信、集、闭”控制自动化,行人上下山推广应用固定式或摘挂式架空乘人器和无极绳助行器。薄煤层矿井要结合煤层赋存条件,制定适应的机械化、自动化发展规划。要积极推广应用薄煤层机采、刨煤机等,逐步取消炮采;发展单体支柱为主的采煤工作面支护改革,三年内基本消灭木支护。对现有运输系统进行改造,实现连续化运输。
(三十八)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人、机、物、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各煤矿企业要选择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矿井,生产矿井要选择基础设施好、装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采掘工作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推广。煤矿企业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管理科学化、采掘机械化、辅助设施自动化、监测监控数字化、工程质量标准化、流程控制精细化、制度管理刚性化、劳动行为规范化、生产环境文明化、教育培训制度化”,推动“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改善劳动环境,减少工作人员,提高劳动效率。生产矿井要积极开展高产、高效矿井建设,加大技改投入,提高工作面单产单进,减少工作面数量。
(三十九)建立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保证资金投入;没有应急救援队伍的市属及以下煤矿企业,要与就近的煤矿企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要制订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演练。要加强预案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公示应急救援流程,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
十、积极推进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四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保障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织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四十一)要发挥各级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优势,开展切合实际、各具特色、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积级组织开展“安康杯”活动,广泛开展亲情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发挥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作用,把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纳入煤矿企业党政安全月度、年度工作考核机制中;组织开展“人人都是安全员”、“安全社区”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四十二)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矿务公开,定期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安全督查等活动。要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认真核查处理群众安全举报,接受职工提出的安全建议。要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赋予井下职工以下十项权利: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四十三)大力弘扬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结合各自实际,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新安全文化机制,积极借鉴吸收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安全文化理念,形成既有时代特征,又内涵丰富、具有鲜明特色的安全文化理念,以安全文化力提升工作执行力,不断提高全员现场预警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坚持环境育人,建立“五个一”(以采掘头面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条线”,从井口到井下运输大巷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条龙”,以地面工业广场、生活区街道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条街”,以区队、班组学习室为主的安全教育“一园地”,以广播、电视、板报为主的安全教育“一阵地”)的安全教育工程,采取环境熏陶、榜样激励、反面警示等方法进行特色教育。办好企业电视、报纸和网站安全专栏,使安全知识、安全文化传遍矿山、进入社区、深入人心。
十一、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四十四)加强宏观政策支持。省政府将选择有代表性的灾害严重矿区建立国家级及省级“产、学、研”联合研究基地,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瓦斯抽采技术、采空区火区探测与治理、冲击地压、软岩支护、地下水防治、放顶煤开采、深井开采等重大技术难题。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淘汰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等落后的生产能力,支持大型煤矿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小煤矿。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足额核算安全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转产成本,逐步使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储量计征煤矿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加大经济调控力度。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制定鼓励煤矿抽采瓦斯的政策。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防止产能过剩,保持煤炭经济健康运行。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四十五)加强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政府作为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层、管理层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省属重点煤矿周边小煤矿开采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对超层越界开采的小煤矿,要及时启动关闭程序,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矿长,吊销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取消矿长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职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对省属煤矿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市属及以下煤矿,依法追究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对大中型煤矿企业领导班子的经营业绩考核,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
(四十六)加强社会监督。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煤炭行业、关注煤矿矿区、关爱煤矿矿工的良好氛围。定期公告安全生产周期在1000天以上的井工矿井,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适时召开全省班组建设工作会议,每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评定和命名,抓好本质安全型矿井试点,举办安全文化建设论坛,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为企业创造学习交流的平台。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其它
(四十七)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属所有煤矿及年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及以上的各类煤矿。
(四十八)各重点产煤市、县(区)和煤矿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并认真贯彻执行。其它煤矿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四十九)本《实施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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