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加大安全工作力度

确保年底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近期,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形势危急。10月31日,甘肃省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11月5日,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11月2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8人受伤;11月2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远华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已发现21人遇难,6人下落不明;11月26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河底乡芦苇滩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11月27日下午,国家局召开了紧急视频会,李毅中局长对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严厉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11月27日省政府召开第81次常务会,听取了省煤炭局的汇报,对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吸取兄弟省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年底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搞好年底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冬季既是煤炭销售旺季,也是煤矿事故的高发期。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电视会议精神,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尤其在全省已连续安全生产79天的情况下,更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警钟长鸣,言危思进,坚决克服“事故难免”、“盲目乐观”和“厌战情绪”,特别是安全形势好、基础条件好的煤矿,更要反骄破满,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细化整治内容,制订更加严格、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整治方案,落实集中整治责任,切实把集中整治活动作为抓好年底前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狠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要认真吸取兄弟省份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为重点,突出老空水探放、通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供电和顶板管理等重要环节,深入开展“查隐患、抓整改、重落实、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发现供电可靠性不强、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或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综合防尘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发现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或者开采资料不清、情况不明,未采取全方位、全过程探放水措施的,以及发现在未经核准区域内进行生产的,要立即停产整顿。要对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下半年调度审查确认的95项A级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凡未整改的,要进一步强化整改责任制,明确时限和要求,加强监管、监控,集中抓好整治。

  三、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搞好矿井生产能力复核,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核定能力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安排生产计划的依据。针对年底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的实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定要理性思维,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的位置上,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以按核定能力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加强监管和考核,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因超能力生产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部署要求,细化关闭范围和对象,补充完善小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坚定不移地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凡属关闭范围之一的,都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矿井,要加强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列入今年关闭计划的矿井,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闭,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证照,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特别强调的是,关闭矿井必须达到国务院《特别规定》规定的关闭标准,确保关实关死。要加大对列入明年、后年关闭计划小煤矿的监管力度,采取派驻督查员等措施,实施专人盯守,严防乱采滥挖、盲目生产。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要从严查处。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煤矿事故的预防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职能,依法履行好对所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检查和依法查处职责;各煤矿企业要履行好预防事故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要担负起预防事故的主要责任。要健全完善职工安全培训、领导干部轮流带班下井等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保障制度,切实加强井下现场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工作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凡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加强大中型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企业法人、煤矿矿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矿长,吊销矿长资格证,取消矿长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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