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煤规发[2008]1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技术改造

工程项目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要求,深刻吸取河南登封市新丰二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矿井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现就加强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明确煤矿技术改造目的和任务。要按照省局《全省煤矿“十一五”技术改造指导意见》、《山东省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类煤矿技术改造的重点和任务,认真组织好煤矿技术改造工作。大中型矿井要围绕建设安全高效矿井,以提高煤矿现代化、信息化、自动化、监控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为重点,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对矿井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严格控制单纯扩大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新投产矿井三年内不得进行提高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小煤矿技术改造的重点是提高正规办矿水平、生产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特别是资源整合小煤矿的技术改造要坚决防止前关后建、边关边建;对国有大矿兼并整合的小煤矿,要严格按照国有大矿的标准进行管理。

    二、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煤矿技术改造设计方案必须按程序严格审批,其中,煤矿提高能力的技术改造、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的初步设计由省属煤炭企业或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省局负责审批。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技术改造工程内容;确需变更设计内容的,要报原批准单位批准。要严格落实技术改造工程停产施工的有关规定,严禁技术改造系统边建设边生产。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明确原有井筒和生产系统的保留利用及关闭报废方案;凡批准利用的井筒及生产系统,一律实施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凡未批准利用的井筒及生产系统,一律予以关闭报废。

    三、必须切实抓好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各煤炭企业要进一步落实煤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责任制,集中人、财、物力,加快技术改造工程施工进度,加强现场管理,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技术改造工程施工安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技术改造工程任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监管责任,将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列入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隐患的监控治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技术改造工程早日建成投产。要严格执行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规定,切实组织好技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要落实煤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时限,实行超时默认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已完成煤矿技术改造工程任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炭企业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其中,省局批准的煤矿技术改造工程实行两级审查验收制度,按隶属关系由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并将初验意见报省局;省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工程验收。凡超出规定时限的,必须向煤炭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否则视同通过验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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