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鼓励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煤炭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调动全省煤炭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科教兴
煤战略的实施,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煤炭工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由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设立并承办,面向全省煤炭系统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主要对全省煤炭行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并在此基础上推荐申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接受山东省科技厅的统一管理,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的领导下,按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设立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审定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奖项目、人员及裁定经公示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其组成人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名。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与行业协会科技发展部合署办公,具体组织评审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4名。
第四条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每年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采掘通防、地质测量、机电机械、选煤及加工利用、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医疗卫生、综合七个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山东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煤炭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公司、局、矿、机厂、科研机构、院校等)完成的,经省科技厅、省煤炭局组织鉴定(评议)的技术成果。
第六条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立一、二、三等奖。
每年奖励科技成果原则控制在8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占15%,二等奖占25%,三等奖占60%。
评奖时间:每年一季度各单位申报评审材料,二季度组织评审、公示,7--8月份公布评审结果和授奖决定。
第七条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定标准:
一等奖标准:在技术与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并已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标准: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对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较显著的作用,在省内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并已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标准:在技术与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对推动全省及企业和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较显著作用,在省内具有较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已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
1、 申报单位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上报。
2、 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评审等级,填写项目评审表;
3、 评审委员会在各专业组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评审等级;
4、 以文件或报纸、网页上公布等方式,向全省煤炭行业公示评审结果。
5、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及公示结果。
6、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及公示结果进行审议表决,确定获奖项目等级及人员 ,并将审定结果向省煤炭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和省煤炭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7、 以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文件公布奖励名单,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按照山东省科技厅关于设立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规定,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各等次奖励标准为:
1、 一等奖发证书、每个项目奖励奖金15000元;
2、 二等奖发证书、每个项目奖励奖金10000元;
3、 三等奖发证书、每个项目奖励奖金6000元。
奖励证书由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颁发。奖励奖金由各单位按照国家、省政府和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在自有资金中自行解决。
第十条 申报评奖项目材料:
1、 科学技术项目申报表;
2、 项目鉴定(评议)材料:①项目鉴定大纲;②项目计划任务书;③项目工作报告;④项目技术报告;⑤项目查询报告;⑥经济效益证明材料(财务部门出据);⑦鉴定证书(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原则
1、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授奖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2、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申报的评奖项目若存有弄虚作假、有争议、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一律不得参与评奖。
4、评审回避原则。坚持专家回避制度,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准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参与项目评审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5、 项目评审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得违犯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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