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中办发[200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鲁办发[2006]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就扎实推进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是中央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全局出发,在吸收国际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需要。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处室、直属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二、明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根据中央、省委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一方面要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要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确定的指导原则进行,切实做到:
1、围绕大局,服务发展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把握治理工作方向,处理好治理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实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直属事业单位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机关重点治理执法行政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强化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所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效果。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坚决纠正,从严惩治,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4、严明政策,稳步推进
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线,既要严肃治理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三、认真开展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工作
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17日—5月10日)。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中办发[2006]9号文件和省纪委七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为深入开展治理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广泛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任务目标和具体要求。
2、自我检查纠正阶段(2006年5月11日—8月底)
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处室、单位的自查自纠。机关重点围绕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进行,着重检查纠正违反党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十不准》、《五不许》和《三条红线》的规定。主要是:(1)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2)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3)执行公务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行为。直属事业单位要突出工程建设、医药购销两个重点领域,主要是:(1)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2)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3)接受工程建设单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4)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5)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要在全面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自查,摸清上述有关自查自纠范围的底数,掌握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等基本情况。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实事求是的反映自身存在的问题。要正确把握政策,讲求策略,对自查出的问题,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处室、直属单位自我检查纠正情况及时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汇报并于8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的情况书面报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汇总分析后上报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3、集中整改阶段(2006年9月—10月)
各处室、直属单位对自查出的问题,要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整改。通过汇总分析,找出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以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掌握其发生的形式、规律和特点,结合纠风工作,研究制定出整改措施。要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4、重点检查阶段(2006年11月—12月)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作表面文章、敷衍塞责,使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的,要督促其尽快复查,复查不认真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处室、直属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对各处室、直属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调度检查,对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及涉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现象的蔓延,是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确保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
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在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为认真做好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公开办公地址,专人负责,严格保密纪律,为群众举报投诉创造便利条件。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商业贿赂行为。突出查处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广、影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结合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严肃查处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履行职责,形成合力。省已建立了由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组成的案件协查机制,我们既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查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商业贿赂案件,又要注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办案水平,注重办案效果。
省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堤口路141号,邮编:250031;受理举报电话:0531—85685321;投诉箱设在办公楼一层大厅内;工作联系电话:0531—85685603。
五、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问题。结合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将治理商业贿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融入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建设总体进程,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对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深入持久的法律法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深入研究机关工作机制、经营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理事,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自律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会计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问题。
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推行机关内部审计制度,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十不准”、“五不许”和“三条红线”的规定,搞好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管理和监督,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加大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监督,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职能,规范行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加强对内部经营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市场资源。泰山、临沂两个疗养院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购销监管,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研究制定预防商业贿赂的举措。
六、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机构。成立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王宝山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于明同志任副组长,人事教育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经济运行处和煤矿工会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英学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泰山、临沂疗养院也要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应由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治理商业贿赂各项任务。
2、明确责任分工。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各处室、驻济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泰山、临沂两个疗养院也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
3、加强政策指导。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重大而艰巨,重点要把握政策,把握治理方向,把握舆论导向;着力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滋生蔓延商业贿赂深层次的原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政策、法律、工作三个层面上提出治理和预防工作的具体思路和对策;研究不正当的交易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断深入。
4、强化监督检查。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对各处室、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自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处室、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定期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和发现案件要及时报告,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通过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取得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效,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全省煤炭工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促进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